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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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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
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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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河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 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心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至少每兩年評議一次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根據上級規定:學校教代會代表按我校符合聘任、聘用關系教職工20%的比例確定。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由學校職能部門根據校內部門職責預先劃片,指定片區臨時組長,臨時組長組織片區內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根據教職工年齡、性別和民族分布情況,代表組成中應包含一定比例的年輕代表、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一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為有效發揮教代會代表、發揮片區代表工作職能,學校可根據內設機構變更和人事變動,指定人事變動片區人員重新選舉代表進行更換或撒換。
第十二條 第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二)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積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學校紀委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按要求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教代會代表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教代會,自動失去代表資格,由該代表選出片區重新選舉;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愛崗敬業,勤奮進取,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五)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代會,支持教代會的活動。
第十五條 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因換屆而召開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應向上級黨委和工會報告。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十六條 教代會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換屆時,應就學校工作、學校工會工作、學校財務工作、工會財務工作向教代會進行報告。
第十七條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第十八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離退休教職工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蕾或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九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在教代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當由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工會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執行委員會(工會委員會,簡稱工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當占多數。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定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需要組織教職工代表巡視。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