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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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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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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 第一章?????

          第一條??為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依據教育部印發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程(試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助學貸款管理若干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我院部分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第三條??我院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日常工作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財務處、各院具體組織管理、督促落實。

          第四條??我院在校學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均為無擔保(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章? 貸款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資格:凡我院國家計劃招收的,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高職生,均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奮發向上,誠實守信,努力學習,成績合格,能正常完成學業;

          (四)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無吸煙、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消費習慣,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記錄和其他不良誠信記錄;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學費、住宿費);

          (六)符合國家助學貸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程序及要求

          (一)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對學生貸款申請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和公示,將初審通過名單統計匯總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填寫《河南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學生信息登記表》,由輔導員、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簽字后交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院所報登記表,按要求審核后,以院為單位發放《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并要求學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

          2.貸款學生家長承諾書。內容包括:a.同意學生貸款;b.承諾作為貸款學生的永久聯系人,并提供聯系方式;c. 承諾督促和協助貸款學生按期還本付息;d.家庭戶口本首頁及家長單頁復印件(姓名同首頁)

          3.村委會(街道居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政府)民政部門關于貸款學生及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

          (四)各院按規定組織貸款學生進行填表培訓并參照樣表認真填寫《審批表》,資助專員要認真審查每一項內容,并經各學院長(書記)簽署意見后統一送交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審;同時在河南省國家助學貸款系統內錄入貸款學生的信息,并上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審核后的貸款學生數據上報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開發銀行進行審批;

          (六)經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審批同意后,打印貸款學生的最終花名冊送交省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簽章;

          (七)根據花名冊,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到銀行領取《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憑證》(以下簡稱《借款憑證》)。

          第三章? 合同簽訂

          第八條 各學院按審查合格人數到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領取《借款合同》、《借款憑證》。

          第九條各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負責指導本院貸款學生按照樣表填寫《借款合同》、《借款憑證》。

          第十條 各學院認真審查《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審查無誤并經各院負責人簽字后送交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審;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審《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憑證》,合格后送交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開發銀行進行審定。

          第四章? 貸款發放及結息

          第十二條 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通過支付寶公司將貸款劃付到所有貸款學生支付寶賬戶中,隨后貸款系統自動將學費、住宿費扣劃到高校提供的結算賬戶上;

          ?? 第十三條 ??學生貸款到賬后,根據貸款系統的學費、住宿費扣劃記錄,到學校財務處開具繳費憑證;

          ?? 第十四條 開行國家助學貸款系統進行年度結息后,對此開行河南分行出具貼息、風補歸集函,隨后,省中心將風險補償金、貼息和違約管理金收繳通知發送給各高校。

          第五章 貸后管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銀行有權隨時停止該生的貸款發放,學院對于惡意貸款和情節惡劣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一)貸款學生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貸款學生有違法亂紀行為,受學院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三)貸款學生中途退學(退學前必須歸還在校期間所有貸款)、被校方開除或取消學籍的;

          (四)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貸款學生的利息從貸款到賬之日起計付。其中正常學制內的利息由省財政支付,正常學制之外的利息及因違約等原因造成的罰息由學生自付。

          (一)一般情況下,學生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畢業后的下月1日(含1日);

          (二)當借款學生按照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對于休學的學生只按照正常學制貼息);

          (四)提前還貸的,應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期限的確定。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時間,每筆合同貸款本金一次還清,本金償還期最長不超過6,利息按貸款銀行規定分次償還。

          第十八條 繼續攻讀本科學歷(以下簡稱專升本)的借款學生還本付息的規定。

          對于畢業后繼續專升本學習的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前向原所在學院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專升本學習的相關證明。原所在學院審查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把相關材料和手續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報貸款銀行審批并辦理展期手續。

          繼續專升本學習的借款學生原貸款展期期間,按借款學生原所在學校的隸屬關系(河南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由財政部門或有關單位繼續貼息。

          第十九條 借款合同的變更。借款合同為約束借貸雙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一)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還清貸款本息;

          (二)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貸款銀行將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條 借貸學生離校前須辦理的手續。學生畢業離校前,要辦理還款確認手續,預留扣款賬號,確定畢業后家庭固定聯系人和本人聯系方式。上述手續辦妥后,借貸學生方可離校。

          學院在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將其貸款情況和綜合素質考核表并入學生個人檔案,如實向用人單位通報學生的貸款信息,請用人單位督促學生按時還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學生提前還貸。允許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貸。提前還款的借款學生應提前15天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利息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不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貸款檔案管理

          (一)檔案的組成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國家助學貸款學生花名冊;

          3.《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4.《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憑證》;

          5.國家助學貸款報表;

          (二)檔案管理要求

          1.該類檔案實行“統一歸檔,經辦人立卷,以借款學生為單位,分項目整理,各負其責,檔案保管員集中保管”的原則;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經辦人),負責集中統一整理、管理信貸檔案;

          3.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人對信貸檔案管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經辦人對信貸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歸檔及其完整性負有督促、審查責任;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河南開行對信貸檔案制度的落實負有指導、檢查、監督責任。

          第六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約學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學生。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等部門將按照合同的約定,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 (二)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

          ??? (三)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有權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 (四)將學生的違約情況提供給除貸款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

          ??? (五)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的學生名單;

          ??? (六)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學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相關信息;

          ??? (七)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并向用人單位通報借款學生的違約情況;

          ??? (八)督促借款學生家長催還貸款,同時書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會(居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

          (九)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等法律程序追償貸款本息。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依據《河南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每年對各學院的助學貸款工作進行全面考評,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第二十五條??依據《河南對外經濟貿易職業學院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附件9)規定對工作優秀的學院進行獎勵,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六條 對助學貸款學生違約率高的各院適時通報批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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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未盡事宜,參照河南省教育廳及河南省資助管理中心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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